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86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洪志維
相對人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106年11月27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