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阿妹
潘勝璋森明輝陳德興黃次郎彭月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589號,偵查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阿妹、潘勝璋、森明輝、陳德興、黃次郎、彭月娥因犯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651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700元,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桌上之賭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阿妹、潘勝璋、森明輝、陳德興、黃次郎、彭月娥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吳阿妹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被告潘勝璋、森明輝、陳德興、黃次郎、彭月娥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04年度偵字第651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700元(保管字號:104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111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桌上之賭資乙節,業據被告等供明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