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治中具保人陳華琴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634、635、636、63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陳華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治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07年1月9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鎮區○○○街○○號13樓,嗣於同年月25日由具保人陳華琴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而被告及具保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被告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等情,則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7年11月21日中警分刑拘字第1070001873號暨附件(本院函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