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81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王裕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1104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限定繼承人王裕柏、第三人 王永祥 及 王啟安 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秀玉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王裕柏業已向鈞院主張限定繼承併陳報遺產清冊,並經鈞院以97年度繼字第1104號准予依法對債權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提證物、遺產清冊等情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紙在卷可按,自為利害關係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王裕柏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主張限定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1104號受理在案,而繼承人於為陳報時,依法本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資料,嗣經法院核定後,即會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此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王裕柏既已依法向本院陳報清冊主張限定繼承,則縱債權人未向陳報人報明債權,陳報人仍應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其所知的被繼承人遺債之義務。惟陳報人原於聲明狀首頁及所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內之記載有關陳報人及第三人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等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