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39號聲請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林宏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昀成科技動力股份有│兆豐銀行永康分行│102年4月30日│5,250元│0000000││││限公司 徐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