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敏傑公設辯護人余訓格具保人黃冠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冠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敏傑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黃冠菱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拘提無著,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民國102年12月8日南市警歸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嫻
法官游育倫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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