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清標許王碧蓮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950,000元(按: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項關於代位請求移轉登記部分之利益為新臺幣950,000元,至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不另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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