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克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克龍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克龍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102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3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以102年度執緝戊字第968號案件,執行上開罪刑,並於102年12月13日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3年3月1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檢察署102年11月29日南檢玲戊102執緝968字第72342號函文及檢察官102年度執緝戊字第968號102年12月13日執行指揮書
(甲)在卷可稽,故本件原羈押原因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