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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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熙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熙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熙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熙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25日│99年6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499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0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869號│99年度桃簡字第218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6日│99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869號│99年度桃簡字第2185號││決├────┼───────────┼───────────┤││確定日期│99年9月13日│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