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黃晶前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NIKE」商標之運動鞋1雙,為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第38條之3、第40條之2;另於105年5月27日再次修正第38條之3,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
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立法者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商標法第98條,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即意在以修正後之條文配合修正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資為侵害商標權犯罪沒收規定之依據;又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四、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8月28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1雙,係仿冒產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有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9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等件(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906號偵卷第24頁至第28頁)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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