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83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慧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華 被告 楊文虎
王音 之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黃慧光、楊文虎、 王音之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捌仟叁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叁仟玖佰柒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連帶負擔百分之七,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如以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捌仟叁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捌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億叁仟玖佰柒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7條第4項、約定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27、75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內容原係就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本金所要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4月25日」、違約金起算日為「108年5月26日」(見本院卷第7、15頁),嗣於108年9月26日具狀變更利息起算日為:「108年6月11日」、違約金起算日為「108年7月12日」(見本院卷第265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頤兆公司)於104年10月12日邀同被告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以下逕稱其名)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104年10月12日契約),向伊申貸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利息以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3%計息,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期限為124年12月10日止。 嗣伊 撥款共計1,400萬元。詎頤兆公司、黃慧光、楊文虎及王音之於108年5月23日起未依約給付本息,尚有本金1,160萬8,34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㈡、頤兆公司於107年4月23日邀同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及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易京揚公司)為連帶保證人,,由楊文虎代理頤兆公司及黃慧光,與伊簽訂放款借據暨約定書(下稱系爭107年4月23日契約),向伊申貸借款額度為1億5,400萬元,利息以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5%計息,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期限為108年4月20日止。嗣伊撥款共計1億4,019萬元。詎被告於108年5月23日起未依約給付本息,尚有本金1億3,976萬2,15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6條第1款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億3,976萬2,15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頤兆公司、黃慧光、楊文虎、王音之應連帶給付原告1,160萬8,34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黃慧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所為陳述:伊僅係頤兆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楊文虎及王音之為實際負責人,系爭104年10月12日契約、系爭107年4月23日契約及各撥款申請書上頤兆公司大小章之印文為真正,惟係遭楊文虎盜蓋,伊在國外並不知情,原告主張伊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告頤兆公司、楊文虎、王音之及易京揚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法人專用)、撥款申請書(撥款通知單)、定期利率指數查詢、授權書、催告通知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帳務畫面、放款帳務性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93、283-335、447頁),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雖黃慧光另辯稱:頤兆公司大小章係遭楊文虎盜蓋云云。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著有明文。又如當事人承認印章真正,而僅否認係其本人或代理人所蓋時,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為此爭執之當事人負舉證之責。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人使用為常態,被人盜用為變態,證明書上所蓋之印章既為真正,倘不能舉證證明其係被人盜用,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定,該證明書即應推定為真正(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74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黃慧光不爭執系爭104年10月12日契約、系爭107年4月23日契約及各撥款申請書上頤兆公司及負責人黃慧光之大小章印文之真正,惟抗辯係遭楊文虎盜用云云,依上說明,黃慧光就其主張盜用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惟黃慧光僅空言抗辯簽立契約時本人在國外,此外迄未能舉證證明未授權楊文虎蓋用頤兆公司及負責人黃慧光之大小章,自難認黃慧光抗辯可採。準此,難認系爭104年10月12日契約、系爭107年4月23日契約及各撥款申請書係遭楊文虎偽造等情。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一┌──┬──────┬──────────┬──────────┐│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01│11,608,347元│自108年5月11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計│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01│2,810,000元│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2│7,460,000元│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3│7,650,000元│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4│7,650,000元│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5│7,650,000元│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6│7,650,000元│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7│7,650,000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8│4,400,000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9│7,650,000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7,650,000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7,650,000元│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7,162,150元│自108年6月11日起至清│自108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7,460,000元│自108年4月25日起至清│自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7,460,000元│自108年4月25日起至清│自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4,960,000元│自108年4月25日起至清│自108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6│7,460,000元│自108年5月28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7│7,280,000元│自108年5月28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8│7,370,000元│自108年5月5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9│7,370,000元│自108年5月14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0│7,370,000元│自108年5月20日起至清│自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7%│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計算之利息。│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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