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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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88號再審原告 吳月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維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依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審級,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故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1萬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蘇錦秀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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