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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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以馬內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穎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張嘉玲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315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299萬6,190元,按諸首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為299萬6,
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