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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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66號原告 江昀蓉 被告 林丞宇 訴訟代理人 吳仟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