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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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隆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2,2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