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738號
上 訴 人 乙○○
            樓
被上訴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9月
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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