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即 李待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8年度六小字第2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鄉○○村○○路○○○號,有被
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