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80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依被告所提出之開戶契約總
約定書中一般約定事項第二(十一),暨特別約定八、十三
、(二)載明因使用本契約、服務而生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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