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4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源龍
被 告 陳明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