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雅 如
被 告 林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
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