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樊忠信
樊秋平 樊忠義 常 王春子 王共 王文宏 王文龍 王文吉 張 王清子 王寶珠 王美雲 陳財明 陳財和 陳輝 雄陳輝章紀 陳菊子 王萬成 陳良福 李岳峰 李勝全 李昭慧柯 李淑貞 蘇 李淑琴 李淑慎 王凌峰 王詠傑 王添財 王添貴 王添賜 王阿卿 張 王阿治 王娟娟 王月嬌 蔡吳寶 猜昌 秋鸞 蔡佩玲 蔡政倫 蔡仁卿 蔡宏毅 陳 蔡麗珠 蔡素月 李淑綿 蔡欣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貳萬柒仟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皆為2萬9,500元,面積則合計為906平方公尺(計算式:474+90+48+294=90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72萬7,000元(計算式:29,500×906=26,7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