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樊忠信
樊秋平 樊忠義王春子 王共 王文宏 王文龍 王文吉王清子 王寶珠 王美雲 陳財明 陳財和 陳輝 雄陳輝章紀 陳菊子 王萬成 陳良福 李岳峰 李勝全 李昭慧柯 李淑貞李淑琴 李淑慎 王凌峰 王詠傑 王添財 王添貴 王添賜 王阿卿王阿治 王娟娟 王月嬌 蔡吳寶 猜昌 秋鸞 蔡佩玲 蔡政倫 蔡仁卿 蔡宏毅蔡麗珠 蔡素月 李淑綿 蔡欣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貳萬柒仟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皆為2萬9,500元,面積則合計為906平方公尺(計算式:474+90+48+294=90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672萬7,000元(計算式:29,500×906=26,7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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