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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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5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新蓮 即 朱振吉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