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國富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記載「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