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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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
原告 邱泰宗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雲龍 之繼承人、 陳雲鵬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雲龍、陳雲鵬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且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陳雲龍之繼承人、陳雲鵬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記載陳雲龍、陳雲鵬之繼承人為何人,起訴要件確有欠缺,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