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88號

原告 邱泰宗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雲龍 之繼承人、 陳雲鵬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陳雲龍、陳雲鵬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且提出更正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陳雲龍之繼承人、陳雲鵬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記載陳雲龍、陳雲鵬之繼承人為何人,起訴要件確有欠缺,並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