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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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周萱茹

被告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駿睿健康興業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崧瑞 (原名: 喬淞璿

被告 喬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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