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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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72號
原告 陳隆輝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告 柯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約2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15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7,500×20=150,000),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