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8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被告丙○○
統賀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春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