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4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