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男32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94年執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乙○○因犯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經具保人甲○○提出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以受刑人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有警員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94年2月26日雄檢楠崇94執字第1255號字第11027號追保函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溪林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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