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相對人 吳先木
甲○○乙○○ 吳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1
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法萱┌───────────────────────┐│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5,157│├────────┼──────────────┤│地政測量規費│8,000│├────────┼──────────────┤│供應收入│16│├────────┼──────────────┤│合計│2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