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4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