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5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О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0八九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上午八時許,進入臺中縣豐原市○○街○○巷○○號住處乙○○(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乙○○所有MOTOROLA牌、機型V二九○、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及大霸牌、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一支,及其夫 陳松川 所有之駕駛執照、行車執照、郵局提款卡、健保卡及現金等物。復於同年四月十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之夜間,侵入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二五一弄二八號 蕭友維 住處,竊取蕭友維之母甲○○所有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五百元一張、一百元十九張)現金。得手後正欲離去,適逢蕭友維返家,丙○○見狀即拔腿而跑,蕭友維追趕並高喊有小偷並委請鄰居報警,為警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福里福上巷二五一弄口逮捕獲 蕭文 ,並循線查獲丙○○先前進入 蕭秀芹 住處行竊之事實。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聲請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書記官童貴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