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507號
原 告 特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松
被 告 峻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50元,及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大里分行
,發票日中華民國(下同)102年6月30日、帳號:00159-3號
,票號:FQ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197,450元之支票一紙,
詎於同年7月1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
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
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