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債權人 黃柏棟 (即 黃耀昇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信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及其中本金壹佰壹拾萬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壹萬參仟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壹佰陸拾萬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壹萬玖仟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