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6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對人 楊建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所示附表編號1之本票發票日,應更正為『113年1月24日』。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所示附表編號1之本票發票日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