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2號附民原告 蔡淑如 附民被告 林兼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