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育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正確金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