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告 魏美蘭 被告 胡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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