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 侯國綱 代理人 吳華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8號│├───┬──┬───┬───┬────────────┬────┤│股東│戶號│股票│張數│股票號碼│股數││姓名││種類││││├───┼──┼───┼───┼────────────┼────┤│侯國綱│35│10股│43│SYH-69-NB-000000-000000│430│├───┼──┼───┼───┼────────────┼────┤│││10股│15│SYH-77-NB-000000-000000│150│├───┼──┼───┼───┼────────────┼────┤│││6股│1│SYH-77-NX-000003│6│├───┼──┼───┼───┼────────────┼────┤│││10股│14│SYH-87-NB-000000-000000│140│├───┼──┼───┼───┼────────────┼────┤│││10股│10│SYH-87-NB-000000-000000│100│├───┼──┼───┼───┼────────────┼────┤│││6股│1│SYH-87-NX-000023│6│├───┼──┼───┼───┼────────────┼────┤│││7股│1│SYH-87-NX-000042│7│├───┼──┼───┼───┼────────────┼────┤│││10股│14│SYH-88-NB-000000-000000│140│├───┼──┼───┼───┼────────────┼────┤│││6股│1│SYH-88-NX-000023│6│├───┼──┼───┼───┼────────────┼────┤│││10股│8│SYH-89-NB-000000-000000│80│├───┼──┼───┼───┼────────────┼────┤│││10股│6│SYH-89-NB-000000-000000│60│├───┼──┼───┼───┼────────────┼────┤│││7股│1│SYH-89-NX-000021│7│├───┼──┼───┼───┼────────────┼────┤│││4股│1│SYH-89-NX-000034│4│├───┼──┼───┼───┼────────────┼────┤│合計│││116張││1,136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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