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張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錦香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9月30日│70,000元│gB0000000│││││信用合作社光復分││││││││社│││││├──┼────┼────────┼──────┼──────┼─────┼──┤│002│黃錦香│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3年10月8日│150,000元│gA0000000│││││信用合作社光復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