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協旺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日屆滿(原應於104年2月1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2月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光裕電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3年11月5日│2,068,500元│KD0000000││││限公司 許慶樹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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