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告 劉美珍 被告永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4,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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