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原 告 馬嘉良
被 告 林伶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鳳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原 告 馬嘉良
被 告 林伶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2月1日上午9時28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