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八六號
原告乙○○
一、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出訴狀壹份,內容應明確記載:
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除支付命令聲請狀已提出者外,如另有其他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3、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及訴訟代理人具有法律專業能力之釋明文件。
(二)前項書狀應另備繕本(即影印本,含證物影本)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附掛號回執送交本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