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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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小包(合計驗餘淨重:參拾點捌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小包(合計毛重拾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二小包(聲請書誤載為二十小包,合計驗餘淨重三○點八六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合計毛重十點九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案白粉一包(合計驗餘淨重三○點八六公克),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四五六九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與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小包(合計毛重十點九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因此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