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
徐原本 律師右一人複代 徐以芸 住理人被告丙○○住被告甲○○○住被告丁○○住右三人共同 溫欽彥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
彭亭燕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