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3號上訴人富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恒毓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尉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37,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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