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瑜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瑜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胡瑜娟前①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9月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又於
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
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詎其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9月15日6時50分許,在新竹市○○街○○號3樓居處內廁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6日17時50分許,因另案經警拘提到案,並於同日22時10分許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胡瑜娟於警詢中、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B-330號)各1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毒品前案,素行不佳,不思戒除毒癮,而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未能悔悟自新、遠離毒品,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顯非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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