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債權人 戴維智 債務人 余宗翰 即原信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000,000元│自民國104年1月27日起│按年息5%計算│├──┼───────┼───────────┼───────┤│002│1,000,000元│自民國104年1月27日起│按年息5%計算│├──┼───────┼───────────┼───────┤│003│800,000元│自民國104年1月27日起│按年息5%計算│├──┼───────┼───────────┼───────┤│004│1,2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按年息5%計算│├──┼───────┼───────────┼───────┤│005│3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3日起│按年息5%計算│├──┼───────┼───────────┼───────┤│006│1,0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2日起│按年息5%計算│├──┼───────┼───────────┼───────┤│007│2,5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31日起│按年息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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