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葉耀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1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73,
639元未給付,其中163,279元為消費款;9,460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耀文│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35,832元││1月21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葉耀文│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7,447元││1月21日起││算之利息│└──┴─────┴─────┴──────┴──────┴───────┘